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窃取、收买、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量刑|安溪刑事辩护律师 二维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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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时间:2019-03-25 23:27作者:安溪刑事辩护律师网来源:安溪刑事辩护律师 泉州刑事律师谈:窃取、收买、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量刑 该罪名的量刑根据刑法第177条之一第2款及两高《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法释[2009]19号) (一)窃取、收买、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,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,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,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,以窃取、收买、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 (二)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,属于“数量巨大”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 由上述量刑标准可知,该罪名属于重罪,只要收买他人银行卡达到5张及以上,量刑就要达到三年以上有期徒刑,不同于妨碍信用卡管理秩序罪的“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”。 泉州专业信用卡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团,咨询委托请致电:0595-22221536
文章分类:
刑事辩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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