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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某青故意伤害致人死亡,成功辩护获缓刑 二维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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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时间:2022-05-01 19:47作者:泉州刑事律师来源:泉安刑事辩护律师网 被告人:苏某青 案由:故意伤害(致人死亡) 辩护人:福建泉安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律师 案号:(2018)泉安刑字0908号 简要案情: 2017年12月15日凌晨2时许,被告人苏某青与被告人谭某、黄某、徐某等人步行至某菜市场附近时,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植、陆某一方发生口角,被害人张某植遂驾驶电动车载陆某调头返回撞向谭某、苏某青一方,引发双方互殴。 因打不过对方,被告人一方谭某即让黄某打电话给阮某到场帮忙,后阮某、张某荣到场帮忙,被告人一方与被害人继续打斗,打斗中张某荣持匕首连续捅刺被害人张某植,致张某植送医抢救无效死亡。 案发后,被告人苏某青、黄某、徐某、张某荣等人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。各被告人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,被检察院诉至中级法院审判。 辩护结果: 泉安律师作为本案被告人苏某青的辩护律师,我们出庭辩护时提出被告人苏某青在本案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、被害人有过错、积极赔偿等辩护意见均得到法院采纳,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:被告人苏某青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三年。宣判后,被告人苏某青立即得到释放。 |